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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福建省环三都澳区域绿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(修订)》的通知福建省环三都澳区域绿色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(修订)
为了更好的加强对基金会项目的科学管理,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各项目公益经费的有效使用,特制定本制度。 基金会所有项目的立项、申报、审批均由项目投资部门按统一要求程序办理,经专家论证和理事会研究决定。 (一)资助企业对污染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项目; (二)资助湿地、海洋渔业等保护项目; (三)资助环三都澳区域的环境治理、生态修复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项目; (四)资助生态环境科研技术开发项目; (五)开展资助或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科普活动; (六)奖励为环三都澳区域绿色发展事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; 三、项目管理程序 (一)项目部拟定项目年度总体意向; (二)资助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,须经现场调研和专家论证; (三)受资助单位报送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; (四)受资助单位报送项目申请表; (五)项目部向理事会会议汇报项目计划; (六)项目通过理事会会议审议; (七)基金会与受资助单位签定资助项目合同书; (八)项目部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查; (九)资助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,财务部门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经费; (十)项目竣工后受资助单位向基金会申请验收(资助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邀请专家参与验收 )。 (十一)项目验收通过后,由项目投资部门对项目所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,并移交秘书处归档。 四、项目执行违约问责 本制度自2016年3月23日理事会会议通过执行。2021年6月修订,并通过理事会会议审该通过,于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。解释权归福建省环三都澳区域绿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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